办理就业登记
服务指南
● 办理事项
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业务流程
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劳动者分为被用人单位录用和无用人单位的两种情况:
一、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查看原件,保存复件):
(一)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劳动者身份证;
(三)《山东省就业登记表》及招用人员花名册;
(四)就业失业登记手续(没有登记的同时办理登记手续);
(五)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
(六)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自雇型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可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须提交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须提交身份证、街道(乡镇)或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 办理就业登记有关要求
一、《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各类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未进行就业登记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应自合并或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收费依据
免费。
● 办理时限
对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的,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应提供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注明理由。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就业援助
服务指南
●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哪些范围
登记失业的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残疾人、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自愿申报登记,经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
● 就业困难人员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在就业、分类指导、重点帮扶”。就业援助包括: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职业指导和培训、提供岗位信息介绍就业、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公益性岗位援助、灵活就业给予社保补贴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等。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自身情况,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但就业困难人员不能在同一时间段享受不同政策,享受政策累计时间不能超过3年。在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的补贴政策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根据困难情况可以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到法定退休年龄。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如何申请
经各县(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并登记;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薄;
3、《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人书面申请;
5、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以上资料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
● 公益性岗位援助业务有哪些流程
经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登记;申请公益性岗位援助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薄;
3、《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与援助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2、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3、职工花名册;
4、工资发放凭证;
5、《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
以上资料用A4纸复印,一式四份。
● 办理补贴
申请时由用人单位持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各类用人单位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等材料,向就业困难人员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办理失业登记
服务指南
● 办理事项—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非本省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 业务流程
不同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初高中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档案,档案中有就业记录的还需提供自己失业的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2、高校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报到证、档案及能证明自己失业的相关资料,办理失业登记。
3、就业转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档案、解除合同证明等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4、退伍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档案,办理失业登记。
5、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6、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停止灵活就业或停止自由职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县级及以上就业服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办理时限
对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劳动者,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应提供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注明理由。
● 收费依据
免费。
● 注销失业登记状态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状态: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非企业单位,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市小额担保贷款
服务指南
●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有合法的正式营业执照;
2、在济南市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3、本人有良好的个人信誉,具有还贷能力,并且在银行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4、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的证件
1、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或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申请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对已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贷款本息按时归还,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誉良好的,可申请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一年,不享受贴息。
● 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规定及范围
1、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
2、其他人员申请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市社会力量开办职业中介机构
服务指南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提交材料
(1)开办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所等;
(2)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或合法的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拟任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及复印件,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及从业证明。联合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合作协议书;
(6)具备相应职业指导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办程序
1、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申请开办A级职业中介机构的,向营业场所所在地劳动就业办公室或高新区教育和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或高新区教育和劳动保障局在5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2、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申请开办B级职业中介机构的,由营业场所所在地劳动就业办公室或高新区教育和劳动保障局审批,发给《许可证》,并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
3、在其他县(市)和长清区申请开办A、B级职业中介机构的,由县(市)和长清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批,发给《许可证》,并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备案。
4、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高新区教育和劳动保障局)接到开办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人力资源市场招用人员
服务指南
● 服务内容
根据各类单位的需求,及时为单位提供网站、现场、大屏等多种招聘服务。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 申报材料
单位招用人员发布用人信息需要出具的材料及要办理的手续: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有年检标识)、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外地用人单位还应出具当地劳动部门的“外出招聘证明”。
● 业务流程
持申报材料填写《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到窗口办理单位登记招聘手续。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1992价费字268号;宣传费10元/天、登记费10元、席位费50元/天×2。
●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客服电话:0531—61317806 传真:0531—61317807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人力资源市场
单位委托代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
服务指南
● 服务内容
为自愿委托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代管档案,代缴社会保险;协助代理的单位进行社会保险开户和销户的工作。
● 政策依据
济劳综字[1999] 1号文件。
● 申报材料
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基层管理信息系统软盘。
● 业务流程
审核委托单位所携带的申报材料;填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及花名册;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合同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
鲁价涉发[1996]28号文件,档案代管费每份15元/月,为鼓励各单位正常、及时交费,现按优惠价每份10元/月。
●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客服电话:0531-61317821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人力资源市场
个人委托代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
服务指南
● 服务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愿委托档案管理,代缴社会保险;代办养老保险转移、账户合并、退休手续;代发养老保险年度对帐单;代理存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报考。
● 政策依据
济劳综字[1999]1号文件。
● 申报材料
个人档案、18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减员表;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须携带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办理退休的人员,须提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二寸彩色照片一张,办理相关手续。
● 业务流程
审核委托个人所携带的申报材料;填写《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 ;签订劳动人事代理合同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
鲁价涉发[1996]28号文件,档案代管费每份15元/月,为鼓励个人正常、及时交费,现按优惠价每份10元/月。
● 办理时限
档案代管即时办理;社会保险于上月的25日至本月的5日之间办理;社会保险年度对帐单于每年的5月份以后领取。
客服电话:0531— 61317822 0531— 61317823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人力资源市场会员单位登记、服务
服务指南
● 服务内容
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网站、现场、大屏、人才推荐等多种服务。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外地单位还需提供当地劳动部门开具的外出招聘介绍信。
● 业务流程
提供申报材料,与济南人力资源市场签订《济南市职业介绍中心会员单位协议书》。招聘时,填写《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交给窗口工作工作人员,或从济南劳动就业网站上下载《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填写好传到 jn61317801@163.com邮箱,并电话通知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会员单位要求安排招聘服务。
● 收费依据
山东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1992]价费字268号;劳务市场摊位费50元/日×2,用工登记费10元/次,委托招工宣传费按成本算。
●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客服电话:0531-61317801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人力资源市场技能人才、大学生求职
服务指南
● 服务内容
求职登记、职业指导、重点推荐、跟踪服务。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 申报材料
个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等包含身份证号信息的有效证件。
● 业务流程
凭有效证件填写《求职登记表》,到窗口办理求职登记,录入市场人才信息库,或在南劳动就业网站上注册。根据个人的选择窗口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岗位信息。遇用人单位提供适的职位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电话通知,或接提供给用人单位。个人可直接登陆网站查询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客服电话:0531-61317801 0531-61317802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
服务指南
● 服务内容
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及时为用工单位提供网站、现场、大屏、人才推荐等多种招聘服务,然后由用工单位确定合格人员;用工单位与代理服务中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代理服务中心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工作。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申报材料
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 业务流程
用工单位向代理服务中心提供需求申请并填写需求登记表。
(1)代理服务中心根据需求协助用工单位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2)代理服务中心向用工单位提供协议派遣人员名单。
(3)用工单位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考核,确定派遣人员。
(4)代理服务中心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用工单位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
(5)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档案、行政关系、工资的转发及社保缴纳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公司法》及工商、税务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服务费50元/人/月。
●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客服电话:0531-61317813/15/19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人力资源市场流动党员
服务指南
● 服务内容
党组织关系转入、转出、预备党员转正、党员管理。
● 政策依据
《党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 申报材料
个人档案存在济南市职业介绍中心的《人事代理手册》,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档案。
● 业务流程
转入时,出示《人事代理手册》,填写《济南市职业介绍中心劳动人事代理党员登记表》;转出时,提供准确的转入地党组织的名称,支部开据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预备党员转正,党员按季向组织汇报思想,提交汇报材料,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提交转正申请。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转入、转出即时办理。
转正按规定期限办理
客服电话:0531—61317801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人力资源市场录用备案
服务指南
● 服务指南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
● 政策依据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 申报材料
(1)济南市市区城镇人员:
①户口本; ②个人档案;
③失业证; ④职业资格证书;
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外来务工人员:
①身份证; ②暂住证或户籍证明。
求职人员办理完求职登记后,就可以在大屏幕和每周一、三的现场招聘会上寻找理想的岗位。
● 业务流程
凭有效证件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每人一份),归入个人档案;济南市招用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或外来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到窗口办理单位登记招聘手续。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1992价费字268号;成交费15元/人。
●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客服电话:0531—61317806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
服务指南
● 服务内容
求职登记、推荐。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 工作流程
求职人员在求职登记时必须本人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办理求职登记。残疾人除带上述证件外,还需要带残疾证;退伍士兵除带上述证件外,还需要带退伍证和职业资格证书;随军家属除带上述证件外,本市的还需要带随军家属调档函,外地的还需要带档案管理证明来办理求职登记。
求职人员办理完求职登记后,就可以在大屏幕和每周一、三的现场招聘会上寻找理想的岗位。
● 业务流程
求职者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求职登记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客服电话:0531—61317809 61317808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
服务指南
● 服务内容
求职登记、推荐。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 工作流程
求职人员在求职登记时必须本人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办理求职登记。残疾人除带上述证件外,还需要带残疾证;退伍士兵除带上述证件外,还需要带退伍证和职业资格证书;随军家属除带上述证件外,本市的还需要带随军家属调档函,外地的还需要带档案管理证明来办理求职登记。
求职人员办理完求职登记后,就可以在大屏幕和每周一、三的现场招聘会上寻找理想的岗位。
● 业务流程
求职者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求职登记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客服电话:0531—61317809 61317808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济南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指导
服务指南
● 服务内容
根据各类求职人员的职业指导需求,定期为求职者举行大型专场职业指导会和一对一职业指导。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 工作流程
对有职业指导需求的求职人员,定期举行大型专场职业指导会,对他们的职业生涯设计、就业理念转变、就业形势预测与分析、就业法律援助、劳动政策咨询、职业规划、创业指导、求职应聘指导等多方面内容进行具体详细的职业指导。
求职人员接受职业指导后,可以在他们以后选择职业遇到困难时,提供应对方法。
求职人员办理完求职登记后,就可以在大屏幕和每周一、三的现场招聘会上寻找理想的岗位。
● 业务流程
求职者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求职登记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客服电话:0531—61317809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
服务指南
●申报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登
记证编码;
3、《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
4、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户口簿、身份证、三张一寸照片;
6、《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非济 南市户籍一式三份);
● 审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2003年第161号令)。
● 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之日起计算。
● 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核。
办事电话:66605255 监督电话:86046019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失业人员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
服务指南
● 申报材料
1、失业保险手册;
2、身份证;
3、本人住院病历、医嘱单、住院治疗结算收据;
4、检查、治疗、用药费用清单等材料;
5、《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审批表》、《失业人员住院申请表》。
● 审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2003年第161号令)、《济南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3]16号)。
● 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应填写“失业人员住院申请表”,于入院后三日内由失业人员家属持住院申请表、医院住院证明,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治疗。失业人员医疗终结出院后,应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保险手册,并提供本人住院病历、医嘱单、住院结算收据、检查治疗、用药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审批表”。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申领材料审核后,于每月10日至15日报济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 审批时限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确认后,次月按规定支付。
办事电话:0531-66605255 监督电话:0531-86046019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
失业人员申领丧葬补助金和其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服务指南
● 申报材料
1. 领取人身份证明、户口簿;
2. 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手册;
3. 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殡葬证;
4. 领取人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5. 《失业人员遗属死亡抚恤待遇审批表》。
● 审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2003年第161号令)、《济南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3]16号)
● 办事程序
1、其直系亲属可持领取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手册、领取人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殡葬证等材料向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包括违法犯罪死亡),自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 审批时限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确认后,次月按规定支付。
办事电话:0531-66605255 监督电话:0531-86046019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